证券代码:001283 证券简称:豪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3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12月23日至2023年1月3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3年 1月5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豪鹏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01)。
3.2023年1月1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年1月11日,公司披露了《豪鹏科技: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04)。
4.2023年 1月 1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年 1月 13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2023年2月16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3SZAA5B0009),经审验,截至2023年2月13日止公司已收到 198位激励对象全额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合计人民币1,860,639.00元(大写:壹佰捌拾陆万零陆佰叁拾玖元整)。各激励对象以货币资金出资52,990,998.72元,股份数为1,860,639.00股,其中:增加股本1,860,639.00元,增加资本公积51,130,359.72元。2023年2月23日,公司披露了《豪鹏科技: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3年2月24日。
6.2023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并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事项的说明
(一)调整事由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若发生派息,调整方法如下:
P=P -V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0 整
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7日、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81,860,63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3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24,558,191.70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资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 1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5月17日。
(二)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3年5月17日实施完毕,根据上述调整方法,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P=28.48元/股-0.3元/股=28.18元/股。
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经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调整授予价格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将授予价格由28.48元/股调整为28.18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
1.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3.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满足,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8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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