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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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桑植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桑各单位:
《桑植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5日
桑植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我县“旅游融合、产业振兴、绿色发展”发展战略,支持旅游产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县域内景区景点、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点、旅游饭店、旅游购物场所以及引客入桑的旅行社、导游、研学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 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从县级财政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实行申报制,并按年度一次性兑奖。
第五条 本办法所设奖项,同一事项涉及两项(含以上)奖励的,一律从高或从优奖励,不得重复享受。申报对象凡年度内出现违法经营、失信经营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负面舆情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行为之一的,一律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第二章 奖补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鼓励引客入桑
(一)旅游人数奖。以景区上年度的县级所得税收为基础,将增加的税收返还用于奖励旅行社引客入桑。对组织县外团队游客(团队人数至少5人)在桑植境内游览1个收费景区的旅行社或其他组织,全年累计超出1000人(含1000人)的,按每人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全年累计超出5000人(含5000人)的,按每人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符合上述条件,且在桑植住宿1晚的,在此奖励标准上每人增加10元。
(二)旅游专列奖。对组织旅游专列来桑植境内游览1个收费景区、且在桑植住宿1晚的旅行社或其他组织,一次性组织300人以上的,奖励1万元;500人以上的,奖励2万元;1000人以上的,奖励5万元。(不同列但同一天抵达的游客可视为一趟列车,以乘坐票据为准,仅指桑植站点)
第七条鼓励旅游品牌提质
(一)创建等级景区奖。年度内被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万元、10万元。
(二)创建等级旅游度假区奖。年度内创成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
(三)创建等级饭(酒)店奖。年度内被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酒)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四)创建星级乡村旅游区(点)奖。年度内被评为省级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创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奖。年度内被评为全省重点旅游村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年度内被评为全国重点旅游村镇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40万元。
(六)创建星级旅游民宿奖。年度内被评为省级五星级、四星级的民宿,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年度内被评为国家甲级、乙级的民宿,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
(七)景区(仅限经营收费类景区)综合排名奖。根据全年旅游产品在市场上的影响力、旅游市场推广活动、旅游接待人次数增长等情况对旅游景区(点)进行综合考评打分,年接待5万人以上的景区才能纳入奖励范围,排名第一、二、三名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八)旅游特色餐饮奖。支持成立桑植县旅游餐饮行业协会;支持桑植县旅游餐饮行业开发民族特色菜品及土家、白族菜系,开展相关竞技活动;支持举办“桑植县特色美食旅游餐饮店”等评选活动,入选餐饮企业由县人民政府授牌,一次性奖励1万元。
(九)其他创建评定奖励。由国家文旅部和省文旅厅组织评比的研学旅游基地、康养旅游示范基地以及其他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获得国家级、省级的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八条 鼓励旅游产业培育
(一)旅游企业入驻扶持奖。对在我县投资文旅项目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全额由县人民政府以“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的形式补给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文旅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扶持。
(二)旅游购物商场培育奖。对经文旅部门确认的,在旅游线路沿途新建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旅游购物定点商场,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旅游购物定点商场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年内,其上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由县财政部门以“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的形式奖补给企业。
(三)旅行社设立奖。凡在我县境内设立旅行社的并正常运营1年的,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自旅行社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年内,其上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由县财政部门以“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的形式奖补给企业。
(四)旅游商品促销奖。对在桑植县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点、旅游饭店、民宿等场所开设旅游商品购物店销售桑植县本土旅游商品,其产品年销售额达80万元以上,且排名第一、二、三名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五)旅游商品研发奖。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桑植旅游产品研发,当年内获得国家专利且投入生产销售的,每个产品一次性补贴5万元。在文旅部主办的旅游商品大赛中排名前三位获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在省文旅厅主办的旅游商品大赛中排名前三位获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8000元、5000元。
(六)旅游演艺奖。鼓励县内各景区景点开展商业性文化旅游演艺等休闲旅游产品,对售票演出、单场接待观众200人/场次且年内演出场次达到80场次及以上的,奖励2万元。
(七)“小升规”奖。鼓励培育规模以上文旅企业,凡在当年内完成“小升规”的桑植县文旅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九条 鼓励旅游人才培养
(一)优秀导游和优秀讲解员奖。桑植籍或在桑植县景区持证上岗的导游、讲解员获得文旅部授予的荣誉称号或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得名次的,每人奖励1万元;获得省文旅厅授予的荣誉称号或在省级比赛中获得名次的,每人奖励5000元。
(二)优秀酒店人员奖。在桑植县星级饭(酒)店工作的员工获得全国旅游饭(酒)店服务技能大赛排名前三位获奖的,每人分别奖励1万元、8000元、5000元;获得省级旅游饭(酒)店服务技能大赛排名前三位获奖的,每人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
第三章 奖励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对象,于次年1月20日前向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承诺书,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财政局在申报对象提交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审核认定,并将初步审核结果报请县委旅游工作委员会研究审定,审定后按程序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会同县财政局汇总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审核工作,于次年2月底之前完成项目申报汇总和审核工作。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根据申报项目审核情况进行集体研究,提出奖励扶持资金安排方案。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定资金方案后,按照专项资金差异化审批制度,报县委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于次年初提交县委旅游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后予以兑现奖励。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旅游产业发展奖励结果依法依规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财政局不定期对旅游产业发展奖励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监督检查,申报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暂停或停止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骗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如发生虚报、冒领、骗取行为,取消或收回其当年全部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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